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
来 源:国家外汇管∏理局 日 期:2012-07-01
国家外汇管理Ψ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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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◣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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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大力推进∩贸易便利化,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,国家外汇管理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,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,并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,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
改革之卐日起ㄨ,取消出口收汇※核销单(以下简称核销单),企业不再办↙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(以下简称外汇局⌒)对企业的贸」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。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㊣ 统,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↓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△据,定期比对、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,便利合规企业贸①易外汇收支;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,必要☉时实施现场核查。
二、对企业◆实施动态分类管理
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∴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,将企业分为A、B、C三类。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▓简化,可凭进口报关卐单、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∑ 办理付汇,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;银行办理收付汇☆审核手续相应简化。对B、C类企业在贸易外▼汇收支单证审核、业务类型、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,B类企业〖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ω 数据核查,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。
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○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,进行动态【调整。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;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◤好转的,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;B、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▆营的,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。
三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
改革之日起,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。
四、简化出口退税凭证
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(以海关“出口货物报关单[出口退税专用]”注明的¤出口日期为准,下同),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,不再提供核销单;税务局参々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,依据相关规◥定,审核企业出口退税。
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←口的货物,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∮未核销的,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。
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,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,均按改№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。
五、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
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,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,企业应不迟〗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。自8月1日起,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★汇核销手续,不再出具核销单。企业确需外■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,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。
六、加≡强部门联合监管
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增强诚信意识〇,加▲强自律管理,自觉守法经营。国家外汇管理局与▂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,实现@数据共享;完善协调机制,形成监管合力;严厉打击各ξ 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、骗税等违法行为。
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♀理、出口报关、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,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。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,以本公告》为准。自2012年8月1日起,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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